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501号 申请人梁晓玲,女,1975年6月6日生。 被执行人王晓飞,男,1977年6月10日生。 本院在执行梁晓玲与王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晓飞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晓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