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909号 申请人梁营杰,男,1971年6月2日生 被执行人范建欣,男,1970年3月14日生 本院在执行梁营杰与范建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范建欣之妻王晓凤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范建欣之妻王晓凤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储蓄所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赵克锋 执行员 胡松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