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郏法执字第214-2号 申请人河南省龙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红,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安平,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龙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刘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5日作出的(2009)郏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安平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平路营业部的存款在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松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