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65号 申请执行人牛忠停,男,1963年12月13日生。 被执行人牛积军,男,1976年5月16日生。 本院在执行牛忠停与牛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5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牛积军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现查明:牛积军之妻王晓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牛积军之妻王晓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