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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欣申请执行赵延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33号 申请人王二欣,男,1954年9月13日生 被执行人赵延辉,又名赵艳辉,男1977年4月8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二欣与赵延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33号
申请人王二欣,男,1954年9月13日生
被执行人赵延辉,又名赵艳辉,男1977年4月8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二欣与赵延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平民劳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延辉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延辉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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