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33号 申请人王二欣,男,1954年9月13日生 被执行人赵延辉,又名赵艳辉,男1977年4月8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二欣与赵延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平民劳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延辉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延辉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