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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央锁、王某某申请执行宋国宏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郏法执字第240号 申请人王央锁,男,1955年1月14日生 申请人王某某,男,2002年12月28日生 被执行人宋国宏,男,1960年2月21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央锁、王某某与宋国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郏法执字第240号
申请人王央锁,男,1955年1月14日生
申请人王某某,男,2002年12月28日生
被执行人宋国宏,男,1960年2月21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央锁、王某某与宋国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作出的(2004)郏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宋国宏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3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