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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乾、徐梅兰申请执行王红钦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533号 申请人王国乾,男,1946年1月4日生。 申请人徐梅兰,女,1947年3月15日生。 被执行人王红钦,男,1967年2月24日生,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国乾、徐梅兰与王红钦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533号
申请人王国乾,男,1946年1月4日生。
申请人徐梅兰,女,1947年3月15日生。
被执行人王红钦,男,1967年2月24日生,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国乾、徐梅兰与王红钦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红钦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红钦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74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李梁毅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松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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