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郏法执字第240-1号 申请人王央锁,男,1955年1月14日生, 申请人王某某,男,2002年12月28日生, 被执行人宋国宏,男,汉族,1960年2月21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央锁、王某某与宋国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作出的(2004)郏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宋国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23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