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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申请执行梁国听、郭凤兰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189-1号 申请人王有,男,1945年7月13日生。 被执行人梁国听,男,1963年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郭凤兰,女,1964年8月7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有与梁国听、郭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189-1号
申请人王有,男,1945年7月13日生。
被执行人梁国听,男,1963年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郭凤兰,女,1964年8月7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有与梁国听、郭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凤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郭凤兰在郑州市郊联社关虎屯信用社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