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72号 申请人王翠英,女,1965年11月28日生。 被执行人张长付,男,1964年8月17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翠英与张长付解除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长付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长付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只收不付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李梁毅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