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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露晓申请执行贾玲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430号 申请人王露晓,女,1990年6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贾玲,女,1962年12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露晓与贾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144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430号
申请人王露晓,女,1990年6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贾玲,女,1962年12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露晓与贾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贾玲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贾玲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李梁毅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何星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