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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良、张炎成等34人申请执行魏志标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42-1号 申请人王进良、张炎成等34人。 被执行人魏志标,男,汉族,1968年1月2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进良、张炎成等34人与魏志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42-1号
申请人王进良、张炎成等34人。
被执行人魏志标,男,汉族,1968年1月2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进良、张炎成等34人与魏志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平民三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志标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魏志标在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的存款91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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