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42-1号 申请人王进良、张炎成等34人。 被执行人魏志标,男,汉族,1968年1月2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进良、张炎成等34人与魏志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平民三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志标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魏志标在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的存款91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