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430-1号 申请人王露晓,女,1990年6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贾玲,女,1962年12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露晓与贾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贾玲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贾玲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706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松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