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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学申请执行刘自浩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郏法执字第162-2号 申请人秦学,男,1945年1月8日生。 被执行人刘自浩,男,现年30岁。 本院在执行秦学与刘自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郏法执字第162-2号
申请人秦学,男,1945年1月8日生。
被执行人刘自浩,男,现年30岁。
本院在执行秦学与刘自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自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自浩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8911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松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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