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郏法执字第162-2号 申请人秦学,男,1945年1月8日生。 被执行人刘自浩,男,现年30岁。 本院在执行秦学与刘自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自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自浩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8911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松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