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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廷选申请执行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289-1号 申请人范廷选,男,1959年12月17日生。 被执行人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超,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范廷选与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289-1号
申请人范廷选,男,1959年12月17日生。
被执行人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超,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范廷选与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郏县港鑫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城西支行的存款594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