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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双群、谢富强、袁中朝、袁改阳、南洛峰、谢建通、谢敏建申请执行董志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26号 申请人谢双群,男,1965年5月20日生。 申请人谢富强,男,1977年2月24日生。 申请人袁中朝,男,1952年9月25日生。 申请人袁改阳,男,1967年1月13日生。 申请人南洛峰,男,1969年4月4日生。 申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26号
申请人谢双群,男,1965年5月20日生。
申请人谢富强,男,1977年2月24日生。
申请人袁中朝,男,1952年9月25日生。
申请人袁改阳,男,1967年1月13日生。
申请人南洛峰,男,1969年4月4日生。
申请人谢建通,男,1963年1月10日生。
申请人谢敏建,男,1963年4月24日生。
被执行人董志军,男,1966年8月29日生。
本院在执行谢双群等七人与董志军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郏民劳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董志军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董志军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