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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娟申请执行李建国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196-2号 申请人谢素娟,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建国,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谢素娟与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196-2号
申请人谢素娟,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建国,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谢素娟与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建国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建国在中国建设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100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松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