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196-3号 申请人谢素娟,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建国,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谢素娟与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建国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建国在中国建设银行郏县支行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1700元,此款扣留到户名为姬登攀的存折上,本院另行通知时停止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胡松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晓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