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42-1号 申请执行人谭克俊,男,汉族,1968年4月1日生 被执行人高双伟,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生 本院在执行谭克俊与高双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2)郏劳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双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高双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鲁山县墨公路营业所的存款50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