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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国有申请执行刘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642号 申请人谷国有,男,1966年8月27日生 被执行人刘强,男,1962年9月30日生 本院在执行谷国有与刘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郏民劳初字第50号民事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642号
申请人谷国有,男,1966年8月27日生
被执行人刘强,男,1962年9月30日生
本院在执行谷国有与刘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郏民劳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刘强之妻姜月霞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强之妻姜月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郏县堂街镇营业所)的存款15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晓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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