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郏法执字第51号 申请人贾亚娇,女,2007年11月25日生。 被执行人王晓刚,男,1976年9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贾亚娇与王晓刚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的(2010)郏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晓刚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王晓刚之妻罗先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晓刚之妻罗先永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存款在62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红举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何星布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