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24号 申请执行人赵行,男,汉族,1991年9月19日 被执行人李双双,女,汉族,1990年8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赵行申请执行李双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行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郏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梁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