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25号 申请人迅达线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沙河镇。 法定代表人刘金瑞,任经理。 被执行人郏县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郏宝路口东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改朝,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迅达线缆有限公司与郏县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郏县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郏县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在5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