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邵元阁,男,1982年8月15日生。 被执行人王岭杰,男,1976年5月20日生。 本院在执行邵元阁与李向卫等七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平民三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岭杰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岭杰在洛阳市邮政局联盟路邮政所的存款在10000万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胡松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