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邵元阁申请执行李向卫等七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73-2号 申请执行人邵元阁,男,1982年8月15日生。 被执行人李向卫,男,1974年6月13日生。 本院在执行邵元阁与李向卫等七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73-2号
申请执行人邵元阁,男,1982年8月15日生。
被执行人李向卫,男,1974年6月13日生。
本院在执行邵元阁与李向卫等七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平民三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向卫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向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55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胡松锋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邵元阁申请执行李向卫一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