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73-3号 申请执行人邵元阁,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岭杰,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邵元阁与李向卫等七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平民三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岭杰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岭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联盟路营业所的存款9212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胡松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