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68号 申请人邵忠杰,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振卿,男,1946年9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邵忠杰与王振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振卿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振卿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9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胡松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