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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忠杰申请执行王振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68号 申请人邵忠杰,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振卿,男,1946年9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邵忠杰与王振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68号
申请人邵忠杰,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振卿,男,1946年9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邵忠杰与王振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振卿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振卿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9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胡松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