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郏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向杰,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郏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魏龙伟,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郏县公路管理局与郏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郏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郏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