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708号 申请人郏县广天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塘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自帅,男,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利娜,女,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晓亚,女,1984年7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郏县广天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自帅、王利娜、李晓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自帅、王利娜、李晓亚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晓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代发工资收入每月扣留1000元本院另行通知时停止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松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