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248-1号 申请人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群,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宏金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趁,任经理。 担保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随胜,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宏金鑫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中,担保人向本院以平顶山市石龙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现被执行人逾期仍未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担保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在6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