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37号 申请人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群,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寅峰,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寅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寅峰至今未履行所负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寅峰位于郏县城关镇朝阳小区的三间楼房予以查封[土地证号为郏国土字第15-751号]。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