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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兰申请执行付召然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24号 申请人郑志兰,女,回族,1965年2月14日生 被执行人付召然,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 本院在执行郑志兰与付召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郏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24号
申请人郑志兰,女,回族,1965年2月14日生
被执行人付召然,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
本院在执行郑志兰与付召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郏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付召然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付召然在中国工商银行通州梨园支行的存款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