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24号 申请人郑志兰,女,回族,1965年2月14日生 被执行人付召然,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 本院在执行郑志兰与付召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郏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付召然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付召然在中国工商银行通州梨园支行的存款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