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64-1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要,男,1975年9月4日生。 被执行人李国涛,男,1969年1月16日生。 本院在执行陈国要与李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国涛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国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1989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松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