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58-2号 申请人陈红芹,女,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怡心,女,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莉莉,女,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芳芳,女,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伟伟,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韩纪伟,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红芹等五人与韩纪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纪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韩纪伟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第三分理处的存款13528元(账号为:6228452058034992877)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00000000003571279012,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松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