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红芹等五人申请执行韩纪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58-2号 申请人陈红芹,女,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怡心,女,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莉莉,女,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芳芳,女,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58-2号
申请人陈红芹,女,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怡心,女,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莉莉,女,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芳芳,女,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苏伟伟,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韩纪伟,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红芹等五人与韩纪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纪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韩纪伟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第三分理处的存款13528元(账号为:6228452058034992877)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00000000003571279012,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松锋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陈国要申请执行李国涛一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