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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芹等五人申请执行韩纪伟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58号 申请人陈红芹,女,1959年10月16日生。 申请人苏怡心,女,1983年7月19日生。 申请人苏莉莉,女,1985年3月24日生。 申请人苏芳芳,女,1989年11月13日生。 申请人苏伟伟,男,1986年4月10日生。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58号
申请人陈红芹,女,1959年10月16日生。
申请人苏怡心,女,1983年7月19日生。
申请人苏莉莉,女,1985年3月24日生。
申请人苏芳芳,女,1989年11月13日生。
申请人苏伟伟,男,1986年4月10日生。
被执行人韩纪伟,男,1970年5月8日生。
本院在执行陈红芹等五人与韩纪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纪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韩纪伟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第三分理处的存款13528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松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