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37-1号 申请人霍朋举,男,1961年11月29日生。 申请人魏麦丛,女,1963年5月23日生。 被执行人张正军,男,1961年7月11日生。 本院在执行霍朋举、魏麦丛与张正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4日作出的(2012)平民三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正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258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