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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朋举、魏麦丛申请执行张正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37-1号 申请人霍朋举,男,1961年11月29日生。 申请人魏麦丛,女,1963年5月23日生。 被执行人张正军,男,1961年7月11日生。 本院在执行霍朋举、魏麦丛与张正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37-1号
申请人霍朋举,男,1961年11月29日生。
申请人魏麦丛,女,1963年5月23日生。
被执行人张正军,男,1961年7月11日生。
本院在执行霍朋举、魏麦丛与张正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4日作出的(2012)平民三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正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258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星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