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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付利申请执行王素平一案执行裁定书3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47-2号 申请执行人马付利,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素平,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付利与王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47-2号
申请执行人马付利,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素平,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付利与王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素平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素平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60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胡松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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