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马付利,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素平,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付利与王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素平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素平在中国工商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1685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松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