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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岗山申请执行邢留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77-1号 申请人马岗山,男,1969年1月26日生,回族 被执行人邢留卿,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岗山与邢留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的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77-1号
申请人马岗山,男,1969年1月26日生,回族
被执行人邢留卿,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岗山与邢留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的(2011)平民三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邢留卿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邢留卿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新新街支行的存款290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何星布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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