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77-1号 申请人马岗山,男,1969年1月26日生,回族 被执行人邢留卿,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岗山与邢留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的(2011)平民三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邢留卿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邢留卿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新新街支行的存款290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