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民保字第32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素绢,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二强,男、1969年11月14日生,郏县邮政银行职工。 被申请人宋国彬,男,1961年10月18日生。 被申请人宋国恒,男,1959年11月29日生。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因被申请人宋国彬、宋国恒拒绝偿还借款,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宋国彬、宋国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存款金额26472.62元;宋国恒金额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已向本院提供其相应的自有资金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法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向本院提供其相应的自有资金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转移,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宋国彬、宋国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宋国彬的存款金额26472.62元;宋国恒存款金额3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国欣 执行员 王 鹏 执行员 石政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