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乔耀武,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孔自浩,男,1950年11月10日生,汉族 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乔耀武于2014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郏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梁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