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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耀武申请执行孔自浩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乔耀武,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孔自浩,男,1950年11月10日生,汉族 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乔耀武于2014年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乔耀武,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孔自浩,男,1950年11月10日生,汉族

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乔耀武于2014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郏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梁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