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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三门峡医院与深圳市新产业医学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辖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三门峡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产业医学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河三门峡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产业医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产业公司)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辖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三门峡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产业医学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河三门峡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产业医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产业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上诉理由为:1、上诉人在本案原一审程序中就对管辖权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过异议,但原一审法院竟执意坚持审理,经过近三年漫长的审理,才作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发还重审后,现又以该案标的已超出湖滨区法院的管辖范围,裁定移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仅使当事人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强烈要求尽快审理此案。2、原审既没有给上诉人送达被上诉人的诉状,让上诉人知道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也没有经过开庭进一步确认被上诉人是否还要变更诉讼请求。在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尚不能确认该案的标的已超出湖滨区法院的管辖范围,有必要请被上诉人对其诉讼请求进一步予以明确。

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深圳新产业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2012年7月1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4697401元,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以及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超过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并无不当。但基于本案已经过一审判决、二审发回重审过,被上诉人深圳新产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在起诉1年10个月后变更的,在这期间被上诉人深圳新产业公司投入的设备应当还在使用中,虽然其增加的诉讼请求数额未经审理处在不确定状态,但其增加诉讼请求亦在情理之中,不存在规避级别管辖的故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更。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不宜再移送中院审理。且上诉人现亦对原审法院管辖权没有异议,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强烈要求尽快审理,该部分上诉理由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湖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滨区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敏英

审判员  郭相耀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世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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