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584号 原告耿风兰(又名耿凤兰),女,1944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 被告种全义,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 原告耿风兰诉被告种全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风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种全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风兰诉称,我与王进财(才)是夫妻关系,2014年3月25日我夫王进财因患心脑血管疾病死亡。被告在2007年4月29日向我夫王进才借款18830元,并当即出其借条一份,我夫王进才生前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未还,我夫王进才去世后我又多次找被告要钱未果,为保护我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8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种全义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耿风兰与王进财(才)是夫妻关系,2014年3月25日王进才因患心脑血管疾病死亡。被告种全义在2007年4月29日向王进财借现金18830元,并当即出其借条一份。王进财生前原告和王进财多次找被告种全义追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未还,王进财去世后原告耿风兰又多次找被告追要该欠款,被告拒不偿还,引起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其要求被告偿还1883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种全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风兰借款18830元。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种全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必瑞 审 判 员 苏红雨 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 记员 王 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