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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学校单位受贿、许学灵受贿、单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刑初字第0022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学校,地址:项城市莲花办事处。 诉讼代表人凡少华,现任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学校校长。 被告人许学灵,男,1967年出生,汉族,大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刑初字第0022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学校,地址:项城市莲花办事处。
诉讼代表人凡少华,现任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学校校长。
被告人许学灵,男,1967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原任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校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住项城市富民路。因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俊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学校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许学灵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培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凡少华,被告人许学灵及其辩护人王俊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许学灵在任被告单位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校校长期间,向辖区学校销售项城市教体局勤管办购进的办公用品、作业本、教辅资料等物品收受项城市教体局勤管办回扣108649.6元,用于中心校开支。
2、受贿罪
被告人许学灵任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莲花办事处韩岭小学教师刘冬芝4000元、赵普春2000元。收受莲花办事处韩岭小学校长韩维东7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学校的刑事责任;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许学灵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许学灵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王俊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受贿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成立;受贿罪的数额应认定为4000元,不应认定为13000元;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偶犯,对教育事业做出了较大贡献。建议对被告人许学灵免予刑事处罚。举出了许学灵获得的荣誉证书。
经审理查明1、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许学灵在任被告单位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校校长期间,向辖区学校销售项城市教体局勤管办购进的办公用品、作业本、教辅资料等物品收受项城市教体局勤管办回扣108649.6元,用于中心校开支。
2、受贿罪
被告人许学灵任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莲花办事处韩岭小学教师刘冬芝4000元、赵普春2000元;收受莲花办事处韩岭小学校长韩维东7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许学灵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任职证明,证明了许学灵的基本情况。
(2)全中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勤工俭学文件。
(3)相关记账凭证,证实莲花中心学校收受项城市教体局勤管办回扣款108649.6元在项城市勤管办入账。
(4)项城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项职改(20110)4号)
证明行贿人赵普春、刘冬芝被晋升为小学高级教师。
(5)项城市教体局纪检监察室证明,2014年5至6月份,许学灵在得知市纪委调查涉及勤管办问题后,立即主动向市教体局纪检监察室说明勤管办向其中心校发放办公用品、教辅资料、作业本等后,中心校将单位车旅费、招待费、慰问等票据在勤管办报销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愿主动配合组织调查,接受处理。
(6)退赃证明,13000元赃款已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冬芝证言,2009年10月份的时候,我因教师晋级,到莲花中心校许学灵办公室,送给许学灵4000元。
(2)证人赵普春证言,2009年11月份的时候,为了感谢许学灵在我晋级小教高级职称时候给我帮了忙,送给许学灵2000元。
(3)证人韩维东证言,为得到许学灵在工作上的支持,2008年、2009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我分别准备了500元钱到莲花中心校许学灵的办公室,送给了许学灵。2010年、2011春节前、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我分别准备了1000元到许学灵办公室,送给了许学灵。
(4)黄永旭证言,项城市各中心学校,市直属学校的教辅资料、作业本、办公用品是从我市勤管办订购的,教辅材料、作业是按售额的20%给各校,办公用品提按销售额的10%给各校。在2011年秋季学期,因纸张价格上涨,工人工资上涨,我向分管工作的我局副局长张伯堂汇报这个情况,张伯堂当即表态将作业本比例下调10%,向各学校销售提成,以我们勤管办财务记的账为准。
(5)证人邓丽证言,2006年6月我接任主管会计之后,黄永旭安排我,今后给各乡镇中心校及局属学校结算时,给他们些提成,让他们找票据经我签字后在咱单位财务上报账领取。图书按销售额的12%给各校提成,文化用品按销售额的3%给各校提成,作业本按销售额的15%给各校提成。但具体实际给各校结算提成款时有的比例高些,有的低些。我收到各乡镇中心校,局属学校交的钱后,根据黄永旭安排我的提成比例,按实际销售额乘以所提成比例计算出给各学校应提成数额,有时提成比例高点,有时比较低。然后各乡镇中心校、局属各学校给勤管站提供发票,到我这领取提成款,我见到黄永旭的签字后,把给各学校的提成款给他们了。
(6)证人张伯堂证言,我在2005年春分管勤管办工作之后,在第一个学期期末前黄永旭跟我说:“学校的销售教辅资料、作业本、办公用品的发行费用,勤管办给他们拿多少钱。”我说:“像这事原来是咋办的,你现在班子是啥意见?”黄永旭说:“原来刘俊岭分管的时候给各学校按教辅资料、作业本销售额20%比例给各校,办公用品按10%比例给各校,我跟我班子也商量了,他们也同意按这个比例给付。”我说:“原来是这样办的,现在还这样办,给他们的这些费用要做好监管,让各校采取报账制从勤管办领取相应比例的费用。”黄永旭给我汇报后,我向我局时任局长李树松汇报了。后来教体局开班子会的时候我也在会上提出过勤管办收益分配的问题,当时班子成员也都同意。
(7)证人张启梅证言,教辅资料、作业本、文化用品、办公用品都是从项城市教体局勤管办订购的。每学期末,勤管办都组织各校校长、勤管站长召开订购作业本等物品征订会,在会上,局领导张伯堂、勤管办主任黄永旭要求,各学校不能在外边订购东西,统一从勤管办订,各校的销售提成从勤管办销售额中出,不好上账的、不合理的开支,拿着发票到勤管办账上报。我统计好我中心校下属各学校所需订购的物品后报到局勤管办。2008至2013年共计给莲花中心校提成款113159元。
(8)证人张咏梅证言,2014年5至6月份,许学灵主动向局纪检监察室说明勤管办向其中心校发放办公用品、教辅资料、作业本等后,中心校将单位车旅费、招待费、慰问等票据在勤管办报销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愿主动配合组织调查,接受处理。
4.被告人许学灵供述,2009年10月份,一天,韩岭小学教师刘冬芝到我办公室,给我说:“许校长,我年龄大了,今年晋小教高级的事你帮帮忙。”我给她说:“我会帮忙的”。她掏出一些现金放到我的办公桌上,她走后我数数有4000块钱。2009年11月份,一天,我到韩岭学校检查工作,韩岭学校老师赵普春给我说:“许校长,我今年我该晋小教高级了,你多帮帮忙。”我给他说:“忙我会给你帮。”赵普春掏出一些钱塞到了我的上衣兜里,事后我才知道是2000块钱。从2008年春节前到2012年春节,韩岭小学校长韩维东,每年中秋节前、春节前都到我办公室给我送500元、1000元现金,总共有7000元,韩维东之所以给我送钱,他为了给我拉近关系,让我在工作上多支持他。
我在莲花中心校任校长期间,学生用的作业本、教辅资料及老师用的办公用品等在教体局勤管办统一购买,勤管办给莲花中心校销售回扣有11万多元,这些钱用于中心校开支了。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学校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被告人许学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许学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关于单位受贿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观点及受贿数额应认定为4000元,不应认定为13000元的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解,不予采纳;其他意见有证据证明的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许学灵在单位受贿中有自首情节,且受贿款已全部用于公务开支,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许学灵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学灵一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项城市莲花办事处中心学校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许学灵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龚光明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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