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刑初字第00223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项城市李寨镇中心学校,单位地址项城市李寨镇,负责人位文庆。 诉讼代表人卫曙光,男,1981年出生,项城市李寨镇中心学校工作人员。 被告人位文庆,男,1963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项城市李寨镇中心学校校长,住项城市李寨镇中心小学院内,因涉嫌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建领、李道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项城市李寨镇中心学校、被告人位文庆犯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项城市李寨镇中心学校诉讼代表人卫曙光、被告人位文庆及其辩护人郭建领、李道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至2013年,被告人位文庆任项城市李寨镇中心学校校长期间,被告单位项城市李寨镇中心学校在购买项城市教育体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教辅资料、作业本、办公用品等过程中,收受项城市教育体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提成款323166元,用于项城市李寨镇中心学校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项城市李寨镇中心学校及被告人位文庆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丽、黄永旭、李国恩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证明、任职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项城市李寨镇中心学校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被告人位文庆作为直接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位文庆有自首情节,且受贿款全部用于为公开支,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位文庆有坦白情节和自首情节;无前科,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的意见有证据证明,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项城市李寨镇中心学校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位文庆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龚光明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亚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