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刑初字第00189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社林,男,1966年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兼总会计师,住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月6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1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月2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伟,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社林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芳、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社林及其辩护人刘建伟、郭建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社林在任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兼总会计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用耗材、设备采购、招聘工作人员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5000元,欧元60000元,金条30克,购物卡5千元。 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社林受贿数额巨大,但有坦白情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谢社林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社林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刘建伟、郭建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谢社林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谢社林有立功情节;3、魏刚锋、苏鸿年、张昕送的钱,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受贿;4、谢社林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较轻;5、谢社林家属主动向检察机关退赃;6、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建议对谢社林减轻处罚。举出了谢社林的立功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社林在任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兼总会计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用耗材、设备采购、招聘工作人员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5000元,欧元60000元,金条30克,购物卡5千元。 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社林的同学魏刚峰找谢社林,让谢社林帮忙为其女儿安排工作,送给谢社林人民币60000元。 2、2013年12月份,洛阳康兴医疗器械公司业务员宋万申为了扩大配送医用耗材业务,让被告人谢社林提供帮助,送给谢社林人民币20000元。 3、2013年12月份,魏鹏飞所在的北京伟业前程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医学映像传输系统,魏鹏飞为了感谢被告人谢社林的帮助,送给谢社林人民币50000元。 4、2012年至2013年期间,甘肃凯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庄海章为了让谢社林在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分多次送给被告人谢社林共计人民币45000元及30克金条根。经鉴定金条价值11970元。 5、2006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有限公司豫西销售经理胡腾飞,为了取得被告人谢社林在结算货款等业务上的支持,分多次送给被告人谢社林共计人民币70000元。 6、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融资租入的方式购入上海医学之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RT(核磁)机一台,合作期限是8年。2005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医学之星(上海)租赁有限公司区域总经理陈宝林为了取得被告人谢社林在业务上的支持,分多次送给被告人谢社林共计人民币80000元。 7、2011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河南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乡代理商崔增志,为了取得被告人谢社林在结算货款等方面的支持,分多次送给被告人谢社林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及5000元购物卡。 8、2012年至2013年期间,奥地利AME国际控股公司河南代理李文捷,为了取得被告人谢社林在资金拨付方面的支持,分多次送给被告人谢社林共计60000欧元。 9、2012年至2013年期间,北京瑞诚和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瑞国,为了感谢被告人谢社林在医疗设备采购中的支持,分多次送给谢社林共计人民币30000元。 10、2013年11月份,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苏鸿年,为了让被告人谢社林帮助将其表妹的女儿招聘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工作,送给被告人谢社林人民币20000元。 11、2013年3月份,洛阳商报运营总监张昕为了让被告人谢社林帮忙,将在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作的表妹张晓鸽调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工作,送给谢社林人民币10000元。 12、2006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北京海天华胜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郭飞,为了取得被告人谢社林的支持,分多次送给谢社林人民币70000元。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购销合同,供货合同、电汇凭证、发票等,涉案公司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医用耗材购销关系。 2、委托管理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等,证明陈宝林所在的上海医学之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医用设备委托管理关系。 3、合同、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国际(2010)18号评审结果的报告等,证明李文捷所代理的奥地利AME国际控股公司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运作奥地利政府贷款购买设备、技术服务、培训关系。 4、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中共河南科技大学委员会河科大文(2006)18号、(2009)27号、(2013)22号职务任免文件,证明2006年5月24日谢社林任第一附属医院总会计师;2009年12月2日谢社林任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兼总会计师。 6、中国共产党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谢社林副院长任期内未给医院纪委上缴过财物。 7、户籍证明、派出所证明,证实谢社林的身份及谢社林在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派出所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 8、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员对谢社林办公点及住处进行搜查及扣押涉案的30克金条已随案。 9、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在对谢社林初查期间,掌握了张瑞国涉嫌向谢社林等医院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谢社林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除收受张瑞国3万元之外的犯罪事实。 10、谢社林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号021079977876对账单,证明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9日谢社林购买股票等证券情况。 1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事业法人。 12、收据,证明谢社林家人已代为退回赃款人民币78万元,欧元3.35万元。 二、鉴定意见,谢社林涉嫌受贿的六福牌(保证卡号码:LF829941)金条价值11970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魏刚峰证言,谢社林和我是同学,我们两个的关系很好。2013年国庆节期间,我给谢社林提出给我女儿帮忙安排工作,当时谢社林说:只要有单位招人,我一定帮忙。我拿60000元钱交给谢社林。因为时间太短,谢社林还没有机会安排。 2、证人宋万申证言,谢社林是洛阳河科大一附院的副院长,我想给他们医院销耗材,找他帮帮忙。2013年12月份,我给谢社林送过2万元现金。因为谢社林负责财务和设备,以后在他的单位中销售耗材,账好要点。 3、证人魏鹏飞证言,我被北京伟业前程科技有限公司派驻到河南郑州。2013年11月份,河科大一附院本部进行了全院级影像传输系统的招标。到2013年12月份,医院宣布中标单位是我公司,中标后我到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的办公室找到谢社林,从我的包里拿出一个档案袋放在他的办公桌上,档案袋里面是五个小信封,每个信封里面是10000元现金,共50000元。因为我做的是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影像存档传输系统,谢社林是主抓信息及财物的副院长,给谢社林送钱是想让谢社林多照顾我在医院的业务,希望结算时好结算,能够让我在医院顺利开展工作。 4、证人庄海章证言,为了向河科大一附院销售设备和顺利结算,2012年春节期间、2012年6月份、10月份每次给谢社林现金10000元,2013年冬天给谢社林现金5000元,2013年春节给谢社林现金10000元。2012年3月份送谢社林一个重30克的金条。共送现金45000元、金条一个。 5、证人胡腾飞证言,我们公司是做医用耗材生意的,为了在耗材销售和货款结算取得帮助,2011年至2013年间分6次共送谢社林现金70000元。 6、证人陈宝林证言,2004年底我被公司派到洛阳市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一个MRI(核磁共振)设备的融资租赁的项目。为了负责的设备租赁项目顺利汇款,2005年至2012年中秋节、春节前,每次5000元,十六次共送谢社林现金80000元。 7、证人崔增志证言,我自己代理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耗材。2008年就开始做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疗耗材生意,为了维护和拓展与河科大一附院的业务,2011年春节前送谢社林现金20000元、中秋节送现金5000元;2012年春节前送谢社林现金20000元、中秋节送现金5000元;2013年中秋节送谢社林5000元购物卡,为多增加耗材品种2013年11月、12月间送谢社林现金50000元。 8、证人李文捷证言,我代表AME公司与河科大一附院业务联系期间,为了让医院方签验收报告和得到帮助,经向总经理汇报,2011年至2013年间,5次共送谢社林60000欧元。 9、证人张瑞国证言,为了在生意付款上让谢社林给予帮助,分别于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每次10000元,三次共送谢社林30000元。 10、证人苏鸿年证言,2013年11月份,我表嫂子找到我,让托人将正在一附院实习的女儿安排到一附院工作并交给我20000元钱,我找谢社林帮忙,并将20000元钱送给了谢社林。 11、证人金志英证言,2013年11月份,为了让正在河科大一附院实习的女儿安排到一附院上班,我找到苏鸿年,给苏鸿年20000元钱让其帮忙活动。 12、证人张昕证言,亲戚张晓鸽想调入河科大一附院工作,2013年5月份我找到老乡谢社林,送给谢社林10000元钱现金和一提茶叶。 13、证人张晓鸽证言,为了调入河科大一附院工作,2013年6月份,我找到表姐夫张昕,给张昕10000元钱,后听张昕说把钱给了谢社林。 14、证人昌永慧证言,证家庭收入情况及家庭主要财产。 15、证人郭飞证言,为了在供应医用耗材及结算时得到谢社林的支持,2006年至2012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分多次共向谢社林行贿70000元。 四、被告人谢社林供述,我同学魏钢峰2013年国庆节后让我帮她女儿安排工作,给我60000元人民币;宋万申想给我们医院配送耗材,让我给他提供帮助,2013年12月份送给我20000元;2013年12月份,魏鹏飞的北京盈佳豪迅公司中标了,送给我50000元人民币;庄海章给我们医院供应设备,在2012年至2013年分5次给了我45000元人民币和30克金条;山东威高医用耗材公司经理胡腾飞每年的中秋节、春节都给我送来5000元,7年来累计给我送了70000元人民币;2006年至今,每逢年过节,刘强让他下属姓郭的都会给我送来感谢费,一般来说每年中秋、春节都是5000元人民币,7年来累计70000元人民币;从2005年至2013年每年中秋、春节,陈宝林都会分别每次给我5000元好处费,每年10000元,8年内共计给我送了80000元人民币;崔增志是新乡做医用耗材的,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12月,共送给我100000元人民币5000元购物卡;AME公司是一家北京国际贸易公司,李文捷是这家公司河南办事处的负责人,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7月份李文捷先后5次给我送了共6万欧元;张瑞国是北京瑞诚和佳公司的业务经理,2012年8月份至2013年春节3次给我送了共30000元人民币。2013年11月初,苏鸿年让我给他表哥的女儿安排工作送给我20000元人民币;2013年3月份,张昕让我给他表妹调动工作,给我送10000元人民币。 以下是辩护人举出的谢社林的立功材料: 1、检举、揭发材料查证回执。由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查证属实。 2、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社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55.5万元人民币、6万欧元、30克金条一根、5000元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有证据证明的部分,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谢社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人代为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社林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社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随案赃物30克金条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龚光明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亚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