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刑二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燕龙,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辩护人于强、倪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燕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雷某丙、雷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雷燕龙及其父亲雷某乙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杨某某一方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燕龙及其辩护人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上午11时许,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行政村雷北郭自然村村民雷某乙因故到其弟雷某甲家说事期间,雷某乙与雷某甲、杨某某夫妇发生争吵,雷某乙儿子雷燕龙赶到后,也与婶婶杨某某发生争吵,随后雷某乙的女婿耿某某、妻子李某甲闻讯后赶到现场,李某甲与杨某某发生对骂,雷某甲骂了李某甲一句,耿某某不愿意,说了雷某甲一句,被雷某甲打到脸上一巴掌,耿某某推了雷某甲一下,被告人雷燕龙看到其母被骂、姐夫被打,遂持刀朝雷某甲身后猛刺一刀,杨某某在前去阻挡过程中也被雷燕龙连刺数刀,后二人被送往医院救治。雷某甲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杨某某被送往安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雷某甲系被人用刺器刺破横膈、肝脏及胃致大失血死亡。杨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雷燕龙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雷燕龙在案发后及时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雷燕龙之父能积极救治二名被害人,并赔偿损失31万元,得到了被害人一方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燕龙系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行政村雷北郭自然村村民,其父亲雷某乙在家中排行老三,其四叔为雷某甲。案发前雷某乙在村南自家邻大街的责任田内盖起了两间门面房,上下两层,并对外出租经营。因雷某乙责任田与雷某甲责任田相邻,在盖门面房时占了雷某甲部分耕地,后雷某甲要求雷某乙对占地一事进行补偿,兄弟二人多次找村内人调解,但就补偿款数额未能达成一致。2011年5月4日,雷某甲夫妇因此事砸坏一根雷某乙门面房的下水管。当天雷燕龙得知后非常生气,要找其叔雷某甲理论被其父亲雷某乙劝回。 2011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雷燕龙到北郭乡一中对面图书馆内花20元钱购买匕首一把,长约30cm,带棕色刀鞘。其自称将刀装到身上准备找其四叔理论门面房水管被砸一事时防身用。该日上午11时许,雷某乙先到雷某甲家质问自家门面房水管被砸的事,因此雷某乙与弟媳杨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赶到的雷燕龙也与杨某某发生争吵。闻讯后,雷某乙妻子李某甲、女婿耿某某也赶到雷某甲家院门口,李某甲与杨某某发生对骂,雷某甲骂李某甲一句,耿某某不愿意其岳母被骂就说了雷某甲一句,被雷某甲搧到脸上一巴掌。雷燕龙看到其母被骂,姐夫被打,遂趁人不备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雷某甲左侧背部猛刺一刀,杨某某发现后前去阻拦时,也被雷燕龙连刺胸部数下。雷某乙发现后将刀从雷燕龙手中夺下扔到现场北侧,雷某乙和耿某某还斥责了雷燕龙。后雷某乙找同村人帮忙将其四弟雷某甲夫妇送往医院救治,雷某甲在途中死亡,杨某某被送往安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雷某甲系被人用刺器刺破横膈、肝脏及胃致大失血死亡,杨某某胸部创口、右侧第三前肋骨折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雷燕龙经其母李某甲劝说到北郭派出所投案,当走到北郭派出所附近几十米处时正好看到出警的警车,雷燕龙便拦住警车交待其犯罪事实,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 另查明,2014年11月27日,经本院主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雷燕龙父亲雷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雷某乙赔偿杨某某一方31万元,杨某某对雷燕龙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对雷燕龙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及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记载:2014年5月5日11时38分,北郭乡郭孟辛庄村村民李某乙到北郭派出所报案称,杨北郭村有人打架,有人被刀捅伤,送到医院死亡。后所长马某带领民警出警,在派出所门口西侧三十米处见一男青年拦住警车,自称用刀捅伤其叔,生死不知前来投案。所长安排部分民警赶赴现场,并将该青年带回派出所,经询问得知此人系杨北郭村雷燕龙,当天因故在其叔雷某甲家将雷某甲捅伤。后民警与雷某甲家属联系,得知雷某甲已死亡。 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所长马某、指导员敦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处警途中碰到来所投案的雷燕龙的情节与上述书证内容相互印证。 2、证人李某乙证言:2014年5月5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我驾驶摩托车路过杨北郭村时见雷某甲家门口躺着两个人。我就往其家门口走,同时看见一名二十多岁男青年从雷某甲家门口往北走,后又往西拐了,这青年戴眼镜,上身穿黑色褂子,下穿蓝色牛仔裤,我没看见他拿什么东西,也没看见他身上有血。当时雷某甲头东脚西在地上趴着,发现他腰附近受伤,一直流血,我翻他头时没任何反应已经死了。往北两、三米远,雷某甲妻子在地上躺着,用手捂着自己胸口,胸口下边流了很多血,当时她已经说不出话。再往北没多远地上扔一个红色皮刀裤,有一、二十公分长。这时过来几人将雷某甲和他妻子都抬到一电动三轮车上走了。我到北郭派出所将这情况告诉派出所民警晁某某。后在派出所停了一会才听说雷某甲和他妻子的伤都是被他侄子捅的。 3、(1)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扣押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 现场位于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村雷北郭自然村,中心现场位于该村雷某甲家。雷某甲家院门朝南,院门口南侧有一树枝堆,树枝堆下有一个带血的树叶(拍照后原物提取)和一个带血的塑料袋残片(拍照后原物提取)。雷某甲家东墙外东侧,距东墙470厘米、距南墙延伸线1150厘米处地面上有一把长28厘米的匕首(拍照后原物提取并予以扣押)。雷某甲家院门为铁制内双开门,右侧院门东侧距南墙45厘米、距东墙35厘米处地面上有一个长31厘米,印有“康巴藏刀”棕色刀鞘(拍照后原物提取并予以扣押)。院内距南墙450厘米、距东墙610厘米处地面上有多处滴落状血迹(拍照后棉签蘸取)。死者雷某甲的尸体位于北屋客厅中间的床上。 提取、扣押物证登记表及扣押清单记载了公安机关提取带血树叶、塑料袋残片、血迹、匕首及刀鞘的情况。 (2)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及雷燕龙所穿衣服、裤子和鞋子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雷燕龙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其左手掌、夹克左袖及右鞋鞋面有疑似血迹,均予提取。并提取了雷燕龙血样,扣押了其所穿夹克、t恤、牛仔裤、运动鞋等。 4、鉴定意见: (1)尸检鉴定:雷某甲系被人用刺器刺破横膈、肝脏及胃致大失血死亡。 (2)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送检的雷燕龙左手指甲擦拭物与雷燕龙血样检出的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3.4405×1019。 送检的嫌疑人雷燕龙的黑色夹克左袖上可疑斑迹与杨某某血样检出的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2.3125×1018。 送检的嫌疑人雷燕龙左手掌疑似血迹、现场院内距东墙610cm,距南墙450cm处血迹、现场大门外树枝堆下塑料片与雷某甲血样检出的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1399×1019。 送检的现场距东墙470cm,距南墙延伸线1150cm处匕首上血迹检出的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混合str分型,不排除包含雷某甲的dna。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杨某某胸部创口、右侧第三前肋骨折均属轻微伤。 5、物证匕首一把、刀鞘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说明证实,从现场提取的匕首及刀鞘经被告人雷燕龙辨认系其当天购买并用来刺伤其叔叔、婶婶的刀,当庭也经雷燕龙辨认无误。 6、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4年5月5日上午11时许,我丈夫的三哥雷某乙来我家,他进门就问为啥将他家下水管给砸了,还一直骂人。我说你家占我家的地方不给钱,就给你砸了。然后我们就争吵起来,这时候,雷某乙的儿子雷燕龙也来了,我就推雷燕龙让他出去,雷燕龙就掏出一个东西,棕黄色,具体什么东西我也没有注意,然后我们就推搡着从家过道到家门口了。这时,雷燕龙的母亲李某甲和姐夫耿某某也来了,李某甲也质问我砸她家下水管的事,就这样我和李某甲吵起来,耿某某就拦我,后他就走了。我就和李某甲打了起来,我们互相拽对方头发,她先是压在我身上,然后我又压在她身上。不知谁将我推开了,我见雷燕龙在我面前,我就上前打雷燕龙,雷燕龙朝我胸前捅了几下,我头部右侧被打了几下,然后我就倒在地上了昏了,隐约听见有人说我丈夫雷某甲不行了。雷燕龙和他姐夫耿某某、李某甲就都走了,就剩下雷某乙一人在现场。后来,雷某乙和雷某戊等人开一个电三轮将我和雷某甲往北郭卫生院送,当时就听见有人说雷某甲不中了,有人就找了个面包车,雷某乙就将我送到白壁二院。当时我见雷某乙父子和耿某某打雷某甲,我和我丈夫的伤后来才知道是雷燕龙捅的,当时雷某甲倒地后雷某乙还骂雷燕龙了。 7、证人雷某乙(被告人雷燕龙父亲)证言:2014年5月5日上午10点多,我去我四弟雷某甲家说事情,我们兄弟之间因为我家盖门面房占了四弟家的地商量赔偿的事闹了点矛盾,5月4号,因为这个矛盾两家还生了一场气,我四弟媳妇还用砖将我家门面房的下水管砸坏了。我到雷某甲家后,问他们两口子昨天为啥把我家里的下水管给砸坏,杨某某上前就给我吵,我四弟就推着我往街门走,我们三个就到了大门外的街道上,杨某某和我就在大门口的街道上越吵越凶,后来,我儿子雷燕龙过来,就和他叔、婶子吵开了,后来我发现他手里拿着一把尖刀,这把刀我以前没见过,大约有二三十公分长,我就把他拉到一边说他,给你叔叔婶子还能动刀?我怕他找事,就在一边拽着他的衣服。这时,我媳妇李某甲也到了现场,她就和杨某某互相吵起来,后来两人就揪拽到一起打了起来,我就在一旁劝架,雷燕龙就从一边上去和他叔叔婶子打到一起了。回头一看我四弟两口子,杨某某已经坐到地上了,胸部流着血,我四弟躺在地上,腰部右后侧流着血。这时就有街坊邻居来了,我就让人打120,只记得有邻居李某丙在场,后来找了一辆电动三轮车,把清军和他媳妇抬到三轮车上后就直接去乡卫生院了。到乡卫生院后我们又找一辆车将杨某某转到一辆面包车送到白壁安阳县二院了,后来打电话得知清军已经死了。 8、证人李某甲(被告人雷燕龙母亲)证言:2014年农历四月初六(阳历5月4日)下午5、6点钟,北郭市场上租房户给我打电话说杨某某将我家门面房下水管道和吃水管给砸坏了,雷燕龙在旁边也听见了。次日早上七八点钟,我和雷某乙去孙洋凡村走亲戚后大约10点多就回家了,见我闺女雷某己和女婿耿某某来串亲戚,雷燕龙也在家。后来没见我丈夫,我让燕龙去找,燕龙就先去了。女婿和我就出门,我就听见燕龙四叔家吵架呢。到雷某甲家门口时,我看见雷某乙和老四两口子在门外吵架,我到老四前面说,你别天天给我家不讲理,雷某甲就骂我,我女婿耿某某就给雷某甲说:“叔叔,你弄啥的”,雷某甲就用手打了我女婿一耳光。这时杨某某就去门口西边找树枝,我就上去拽杨某某的胳膊,她就拽我头发,我俩就打在一块。后来听见邻居说老四不中了,她还拽着我的头发,我弯着腰硬起来,她往后退,然后她就丢了我的头发,她踉踉跄跄退倒在雷某甲身边,坐到地上。我看见雷某乙用手打雷燕龙,说儿呀,你给我找了大事了,一直用手打燕龙。我就拦开,将儿子雷燕龙带回家了。我当时看见雷某甲头东脚西在地上趴着不动了。回到家后听门口有人说雷某甲不中了。我就给雷燕龙说你去投案吧,他就去投案了。我女婿耿某某如何打的我没看清,杨某某和雷某甲的伤我后来知道是燕龙用刀捅的。 9、证人耿某某证言:耿某某证实案发当天和妻子雷某己到岳父雷某乙家串亲戚,后听到丈叔雷某甲家吵架后,就赶过去看,刚到他家门口,我看见我丈婶子杨某某从她家过道往外推我老丈人。这时候,我岳母李某甲过来了说:喊什么了。刚说完,我四丈叔叔雷某甲骂我丈母娘说妈逼有你啥事,我就上前说叔叔你骂啥呢?雷某甲伸开手就打了我脸一下,我就上前推了他一下,这时候雷燕龙就跑过来和雷某甲扭打,雷某乙跟着就来拦,拦开我小舅子,我就拽住雷某甲,感觉他往地下沉,然后就爬在了地上,我一看他后腰上都是血,我就问雷燕龙是他弄的不是,雷燕龙也没回答。我心里害怕就赶紧让人帮忙往医院送,之后我就回岳父家了。到家后我们商量说投案,雷燕龙自己就去投案了。我当时没看到刀子,也不知雷燕龙咋捅的。我岳父和雷某甲家打架的原因我听说是雷某甲把我岳父家门面房的水管砸了。 10、证人雷某己(被告人雷燕龙姐姐)证言所证案件的前因情况、案发当天听说弟弟雷燕龙拿刀捅伤了四叔雷某甲夫妇、后经家人劝说之后到派出所投案的情节与证人李某甲、耿某某证言一致,可相互印证。 11、证人李某丁(雷某甲家邻居)证言:2014年5月5日上午11时许,我听见我前邻居杨某某家吵架,先是听见杨某某和雷某乙吵,声音越来越大,我就到我家门口南边向杨某某家门口看,看到雷某乙、李某甲、雷燕龙、雷某乙女婿耿某某都在雷某甲家院门口。雷某甲和他妻子杨某某两个在家门口。后来我见到李某甲和杨某某两个人吵了起来,并互相拽着打,我还见到雷燕龙在杨某某前面捅了几下,但没见到刀子,雷某甲在门口站着,不知为啥爬到地上了,然后就见到雷某乙打雷燕龙。我见雷某乙女婿耿某某说雷燕龙你用刀捅你叔叔,还打了雷燕龙两下。后来李某甲、耿某某、雷燕龙就都走了,就剩下雷某乙在用手机打电话。不一会儿,邻居就都来了,用电动三轮车将雷某甲、杨某某送往北郭卫生院了。 12、证人刘某某(雷某甲邻居)证言:当天我看见杨某某和李某甲在雷某甲家门口南边互相拽着头发在地上滚着打。雷某甲在地上趴着,头东南脚西北,雷某乙在用手打他儿子雷燕龙,我到跟前看雷某甲背部流血,脸发黄。当时我还看见地上有一个黄色刀鞘,没看到谁拿刀子捅,后来听说是雷燕龙捅的。 13、证人雷某庚、黄某某、闫某某(均系杨北郭村村民、雷某甲家邻居)证言均证实案发后在雷某甲家门口看到雷某甲、杨某某夫妇受伤情况,雷某甲头东脚西趴地上不动,杨某某躺在地上,胸口流血,后来雷某乙及雷某甲的亲属们将二人抬到三轮车上往卫生院送了。 14、证人王某某、蒋某某(分别为北郭卫生院外科大夫和工作人员)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1点多在北郭卫生院接诊受伤的一男一女情况(即本案被害人雷某甲、杨某某),当时经诊断男子已死亡,女子的家人将女子拉往二院抢救了。 15、证人霍某某(北郭图书馆店员)证言证实其在北郭一中对面图书馆上班,这个图书馆除了卖图书还卖文具和其他日用百货,案发当天上午9点多,有个二十来岁、戴眼镜、身材偏瘦长头发的男子来店里买了一把水果刀,本地口音。刀长约30cm,棕色木质刀把,刀鞘上写着“康巴藏刀”字样,其是以20元卖给他的。霍某某还称能够辨认出那个男青年和那把刀。 公安机关辨认笔录证实霍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雷燕龙及从其处购买的水果刀,即为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刀。 16、被告人雷燕龙供述:2014年5月4日下午,我家在北郭市场门面房的租房户给我妈打电话说我四叔家人将门面房下水道管砸坏了,我很生气。第二天上午八、九点钟我去安阳县北郭乡一中对面图书馆花20元钱买了一把水果刀,以备我和我四叔家发生争吵或打架时防身用。然后回到家,当时我姐姐和姐夫耿某某在家呢。过了一会儿,我父母回来,后来我父亲雷某乙不知什么时候出去了,我母亲李某甲就让我去我四叔雷某甲家看一下,我就去了,到我四叔家之后,见到我叔、婶和我爸在我四叔家过道里争吵,然后我就质问我婶子为啥将我家的下水道管给砸了,我婶子就推我,我就拿出水果刀,我爸爸看见了,就赶紧给我夺水果刀,将我推出门外。后来我姐夫耿某某和母亲李某甲也来了,我母亲李某甲就和我婶子吵了起来,我叔叔骂了我母亲一句,我姐夫就和我四叔理论,他俩就打在一起了,我趁我父亲不注意就掏出水果刀捅到我四叔的后背,我婶子看见了就推我,我就拿刀朝她胸前捅了一刀。这时,我父亲把刀给我夺开,将刀朝北扔了,具体扔到哪儿我不知道。我看见我婶子将我母亲压到地上扭打,我就上去将我婶子推到一边,用右拳打到我婶子左边太阳穴两拳,我婶子就倒地昏迷不醒了。我母亲起来见我婶子和四叔都倒地昏迷了,就将我拉回家了。那把刀是双刃的,有尖,刀身单面有刻字,是深紫色木质刀把。刀鞘是软皮的,桔红色。打架时在场的有我和我母亲、我姐夫,我父亲没有动手。 回到家之后,我就等待公安民警到家来抓我,后来我母亲劝我去自首,然后我就步行往派出所去投案,走到北郭派出所门前路上,我正从西往东走,快到派出所时,碰见北郭派出所的警车,我拦住警车,我就问你们去哪儿,车上民警说去雷北郭村,然后我说我就是肇事者,来投案。然后民警就将我带到派出所了。 17、被告人雷燕龙及被害人雷某甲、杨某某户籍证明。 18、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本村村民雷某甲2014年5月5日被本村村民雷燕龙用刀捅死,2014年5月12日土葬。 19、被害人杨某某病历材料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提供的相关民事证据。 20、本院制作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杨某某与雷燕龙父亲雷某乙达成调解的笔录;雷某乙向本院交纳31万元赔偿款的收据等。 以上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燕龙因家庭矛盾不能冷静处理而持刀捅刺他人,致其叔叔雷某甲死亡,其婶婶杨某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雷燕龙的辩护人所持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雷某乙家在安阳县北郭镇上所建门面房占用雷某甲耕地且未补偿,在案发前一天,被害人雷某甲夫妇砸坏门面房的下水管事出有因,且在案发当天雷某乙家数人到雷某甲家理论,导致本案发生,综上不能认定被害人雷某甲、杨某某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有责任,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雷燕龙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雷燕龙构成自首、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一方,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雷燕龙在案发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雷燕龙之父雷某乙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一方经济损失,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了杨某某一方的谅解。故辩护人所持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雷燕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经济损失,被告人雷燕龙的犯罪行为得到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的谅解,可依法对雷燕龙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燕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29年5月4日止。) 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立永 审 判 员 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 段 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