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水务集团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南段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金魁,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玲,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上诉人安阳水务集团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上诉人安阳水务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晓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