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28号 张纯宝: 你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04)济中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以济源市人民法院违法拍卖你的煤矿未予返还,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因你未按时履行(1989)济法经字第28号经济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王某某的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济源市人民法院曾于1995年、1996年两次未经评估将你的煤矿“拍卖”,1997年11月3日又组织你与原煤矿买受人赵某某、王某某就返还煤矿事宜协商并达成协议。11月6日,该院作出(1997)济经监字第26号执行裁定,撤销了原拍卖裁定。1998年1月5日,你与赵旭成又就煤矿财产移交中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同年1月15日,你又从济源市人民法院将煤矿的开工许可证和采矿证领走。根据以上事实,应当认定济源市人民法院已将煤矿返还给你。2001年6月12日,济源市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及省关井压产精神,决定将你煤矿关闭。该关闭行为及由此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失与济源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该院对此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2001年9月30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为继续执行(1989)济法经字第28号经济调解书,将你煤矿的部分财产予以查封。其后,该院经过价格评估将部分财产用以抵偿你所欠王专红的债务,并无不当。执行过程中,济源市人民法院拍卖煤矿未经价格评估,收取拍卖款后没有及时用于偿还你的债务,其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但济源市人民法院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并于2004年至2007年期间替你垫付了所欠段某某的债务共计148578.81元,2010年1月6日又支付你生活救助费20万元。收款后,你表示“煤矿上的财产愿交法院执行局去处理,不再执行我”。至此,你提出的因济源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违法和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已得到补救和实际弥补,并得到你的认可。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