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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显海与鹿邑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18号 时显海: 你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周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以鹿邑县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加倍利息赔偿损失,应当返还诉讼费、执行费,赔偿实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18号

时显海:

你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周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以鹿邑县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加倍利息赔偿损失,应当返还诉讼费、执行费,赔偿实际花费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1998年3月18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在执行(1997)鹿经初字第105号经济判决时,因执行人员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账号)出现错误,致使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资金未被扣划执行,后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终未能使判决得到实际执行。鹿邑县人民法院该错误执行行为给你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义务。赔偿范围应以当时被执行人账户内的资金为限。但由于时间较久,当时的银行档案已销毁,资金数额无法查清。在此情况下,为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鹿邑县人民法院按照(1997)鹿经初字第105号经济判决确定的债权142700元赔偿你经济损失,并支付你1998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赔付之日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无不当。你申诉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加倍利息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你提出返还诉讼费、执行费及赔偿实际花费损失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另查,你已于2012年11月20日收到鹿邑县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款280500元,并保证“不再上访,如上访愿退回赔偿金及利息”。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